2013年6月汪某通过市场招聘,被一家民营企业录用,企业与汪某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去年6月中旬,因合同于6月底到期,企业书面通知汪某,合同到期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
不料几天后,汪某在工作时间因突发疾病送院治疗,根据医生嘱咐需要卧床休息,因此一直在家病休。部门经理代表企业领导看望了汪某,并转交了人事部门的书面告知书:因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由于考虑到汪某患病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故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满终止。
汪某患病后一直病假休息在家,去年11月底汪某医疗期满,企业书面通知汪某前来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汪某到企业办理离职手续时,向企业提出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企业没有同意并予以解释,但汪某无法接受,坚持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企业无奈只能希望汪某去申请劳动仲裁。于是,汪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但劳动者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续延劳动者的合同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谓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是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由此可见,汪某合同期满,但是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将其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因此,汪某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显然缺乏依据。所以,劳动仲裁委对汪某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明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