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区下列区域、场所及周边5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奉贤新城全域(四至范围:北至大叶公路,南至G1503上海绕城高速,西至南竹港、沪杭公路,东至浦星公路);(二)奉贤新城以外区域烟花爆竹禁燃点(共469个点位,涉及10个街镇);(三)文物保护单位;(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六)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